辽科院教发〔2024〕95号
各院系:
2024年6月19日,学校接收到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估论证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4〕136号)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有关规定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辽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23〕13号)有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开展高校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估论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论证范围
已开展招生和教学活动达到规定修业年限一个周期及以上的全日制专业。该专业须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最新版本(目前为2022年版)或国家公布的新职业中所列技能类有关职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培养的毕业生应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工。
二、评估论证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学院专业实际情况自主申报,按要求填报相应的申报附件(要求详见附件1)。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组对各高校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院校、专业提出推荐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考专家组意见,结合各职业(工种)培养需求的广泛性和急需紧缺性、相关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耦合性、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效性等因素,统筹确定首批评估论证通过的院校、专业和对应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开发布。
三、有关要求
(一)各院系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技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进新时代辽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广泛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实施。符合要求的专业应纳尽纳。
(二)各院系应客观自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毕业生实操能力,充分考虑申报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评价工作安全性等因素,切忌求多求全,暂未申报或本次评估论证未通过的专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后续将适时再次开展申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目录。
四、材料提交
(一)附件2:辽宁省高校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认定评估论证申报表,后附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应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附件3:辽宁省高校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认定申报汇总表,表中的专业顺序要与附件2中的专业顺序保持一致。
(三)参与申报的各专业建设和毕业生培养简要情况介绍,无统一要求,可根据情况自行撰写。
(四)以上三种材料电子版务必于2024年6月21日中午12:00前,发送至实践科邮箱:lkyjwcsjk@163.com。
联系人:李晓亮 43164136
教务处
2024年6月19日